郭延军:环境法立法目的再探讨——兼及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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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 实习生翟未萌)12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学校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受访者供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涉学校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学生、监护人、学校等多方主体,案件审理需以准确把握个案特点为基础,依法认定各方责任。此类案件涉及多方主体,且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尖锐;案件事实查明存在难度,对审判技能及辅助手段的要求较高;案件具体情况各异,审理时需兼顾学生权益保护和学校教育管理权利维护。此外,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了“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案”“学生在学校因其他同学的侵权行为受伤案”“学校依照管理制度拒绝家长接走学生案”“联欢会学生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案”四起典型案例。为防范化解此类纠纷,该院还从学校完善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家长配合学校管理教育学生、法院多元化解涉学校纠纷三方面提出关于共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建议。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探索建立有效化解涉学校纠纷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维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益贡献法治力量。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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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2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五年审理的虚假工商登记类行政案件特点及原因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通报了典型案件。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主张某公司登记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为虚假材料,涉案登记应为虚假行为。但经法院调查发现原告在被诉登记发生前已经知晓,并在登记发生后通过实际行动予以认可,因此驳回该诉求。 2020年11月13日,某教育服务机构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工商登记及备案变更申请,包括将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为邢某、股东登记变更为邢某和樊某,同时将邢某备案为董事成员和经理、将樊某备案为监事。2020年11月16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上述变更登记及备案申请。 邢某和樊某称,在上述登记发生时二人均为在校大学生,结识了自称大学教授的刘某,打算与其合作经营,但后未协商一致,刘某是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中介人员,对其个人购买来的教育机构进行了上述登记备案变更。于是二人诉至法院,主张当时登记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为虚假材料,涉案登记应为虚假行为。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刘某、樊某、邢某及中介人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邢某、樊某一直在该群内且均参与对教育机构变更登记和经营事项的讨论,为进行登记,二人在群内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等材料,在登记作出后仍在群内继续讨论后续事宜,并且提及营业执照的保管等具体经营管理运作。直到登记作出后约一周,邢某、樊某因与刘某在经营方面无法达成合意,才对该次登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上述事实能够证明二人在被诉登记发生前已经知晓,并在登记发生后通过实际行动予以认可,该次登记不属于虚假登记。昌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编辑 甘浩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