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微观察之四:畅通革命老区群众的幸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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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海蛟 车海明)12月12日,为期3天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铁路公安处联合培训班在北京市检察官学院结束,来自一线的北京铁路公安处执法办案部门干部、民警与检察官们一起参加了培训。据悉,公检同堂培训、面对面交流,已成为解决案件侦办起诉阶段实际问题所做的有益尝试,通过深化公检交流协作,进一步提升协同联动水平和履职能力,从源头上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培训现场。图源:北京铁警12月10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铁路公安处联合培训班在北京市检察官学院正式开班。北京铁路公安处法监支队政委张伟介绍,此次联合培训是公检双方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为解决案件侦办起诉阶段实际问题所做的有益尝试,是进一步加强“公安、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全面提升北京铁路公安处刑事案件办理水平的具体举措。针对课程设置,公检双方还提前进行了沟通,并紧密围绕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实际研定了培训内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培训期间,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业务骨干进行授课。授课内容重点围绕合同诈骗案件实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难点及解析、盗窃罪认定的基础难点侦查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讲解,并现场组织交流研讨。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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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提醒告诫函》提出全方位执行明码标价要求。充电设施经营者必须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及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不能用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识来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